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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刑终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终字第00135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经海门市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海门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姚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9月24日作出(2015)门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原审被告人姚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刑初字第002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臧建伟审判员  杜开林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清清附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