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原告裴仰道诉被告王海军、赵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仰道,王海军,赵玉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273号原告裴仰道,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被告王海军,男,汉族,1967年9月25日出生。被告赵玉霞,女,汉族,1972年10月16日出生。原告裴仰道诉被告王海军、赵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仰道及被告王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玉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裴仰道诉称,2013年5月29日,被告王海军为了生意周转之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每月1500元。后被告将利息支付至2014年7月,之后未再付息。2014年10月,被告通过第三方向原告偿还借款47000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未付。此外,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3000元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的利息10065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王海军辩称,实际借款时间应为2010年,后因被告未履行完毕,于2013年向原告更换了借条,被告之前已偿还了将近150000元,现尚欠原告53000元为事实,但被告只愿意偿还本金,利息不愿再偿还。被告赵玉霞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裴仰道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5%的事实,现被告尚欠原告本金53000元,;3、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海军对原告裴仰道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王海军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本院对证据的分析及认定:因被告赵玉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视为放弃自己对原告裴仰道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王海军不持异议,上述证据能证明原告的指向,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裴仰道与被告王海军因工作关系相识,加之双方系同乡,2011年左右被告王海军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裴仰道借款,后未偿还完毕,被告王海军于2013年5月29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裴仰道现金壹拾万元整(小写100000元),利息每月壹仟伍佰元整,借用期壹年,利息从2013年5月29号,以后每月25号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带借款一次付清,2013年5月29号至2014年5月29号”,被告王海军在《借条》下方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予以确认。后被告王海军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500元,直至2014年7月。后经原告催要,被告王海军于2014年10月25日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7000元,尔后其未再偿还本息,据此形成纠纷,故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王海军与被告赵玉霞于1997年1月3日在焦作市解放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本案借贷关系产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该清偿。本案中,被告王海军向原告裴仰道借款,至2013年5月29日欠原告10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年,月利率为1.5%,被告王海军应依约偿还本息。现被告王海军仅将利息支付至2014年7月,并于2014年10月25日偿还本金47000元,对剩余借款本金53000元及自2014年8月1日起的利息未予偿还的行为属于违约,故被告王海军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6日起,以53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的利息10065元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赵玉霞共同偿还本案债务的诉讼请求,因本案借款产生时间系二被告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赵玉霞应当与被告王海军共同承担本案的还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海军、赵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裴仰道借款53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53000元为基数,均按照月利率1.5%计算);二、驳回原告裴仰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378元,由被告王海军、赵玉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党生审 判 员 程 明人民陪审员 田培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馨蕾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