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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执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与北京奢华意家商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奢华意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中执字第537-1号申请执行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三元东桥霄云路21号。法定代表人孙伟成,董事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奢华意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55栋楼1-2看台一层42-47轴、二层42-47轴。法定代表人王含。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海仲裁字第00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嘉里大通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依法委托北京巨恒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2014年12月17日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北京奢华意家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家具五件(CIACCI牌床一件、ASNACHI牌书桌、衣柜、酒柜各一件,ALTAMODA牌酒柜一件)进行评估,并于司法网络平台公开拍卖。2015年11月11日苏志红(身份证号码×××)以人民币102384元的最高竞价购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北京奢华意家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家具五件(CIACCI牌床一件、ASNACHI牌书桌、衣柜、酒柜各一件,ALTAMODA牌酒柜一件)的查封。二、被执行人北京奢华意家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家具五件(CIACCI牌床一件、ASNACHI牌书桌、衣柜、酒柜各一件,ALTAMODA牌酒柜一件)归买受人苏志红所有,该家具的所有权自交付买受人苏志红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宏哲审 判 员  徐 辉代理审判员  姜 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