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5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丹,周乐芳与刘智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262号原告胡丹,男,.原告周乐芳,女。被告刘智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丹、周乐芳诉被告刘智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丹、周乐芳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智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丹、周乐芳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丹、周乐芳撤回对被告刘智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胡丹、周乐芳承担。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