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初字第15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丹,周乐芳与刘智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5262号原告胡丹,男,.原告周乐芳,女。被告刘智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丹、周乐芳诉被告刘智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丹、周乐芳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智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丹、周乐芳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丹、周乐芳撤回对被告刘智余的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胡丹、周乐芳承担。审判员  周中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