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执民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华能汽车营销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华能汽车营销有限公司,温州市华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勇,李强,陈风雅,李鼎,朱娴,陈群芳,陈佳丽,王晓,王飓,王立中,杨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温执民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诉讼代表人:钱平。被执行人: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勇。被执行人:温州华能汽车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康(已故)。被执行人:温州市华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康(已故)。被执行人:梁勇。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陈风雅。被执行人:李鼎。被执行人:朱娴。被执行人:陈群芳。被执行人:陈佳丽。被执行人:王晓。被执行人:王飓。被执行人:王立中。被执行人:杨春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中邺进出口有限公司、温州华能汽车营销有限公司、温州市华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勇、李强、陈风雅、李鼎、朱娴、陈群芳、陈佳丽、王晓、王飓、王立中、杨春香信用证纠纷一案,立案标的金额24461099.7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主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发现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额银行存款,没有执行价值;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李强、陈风雅、李鼎、朱娴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解放街408号三层的房地产,已经在(2015)浙温执民字第3号案中统一启动司法处置程序;被执行人李强、陈风雅、李鼎、朱娴承担的是抵押担保责任,对其名下其他财产不宜采取查控措施。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抵押物在他案中统一启动司法处置程序,各被执行人现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本案抵押物处置完毕可分配执行款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浙温执民字第2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彩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