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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海均与宝丰县洁石绿诚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749号原告王海均。委托代理人王自新,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宝丰县洁石绿诚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杰士。原告王海均诉被告宝丰县洁石绿诚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均撤回对被告宝丰县洁石绿诚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新放人民陪审员  武建召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跃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