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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烨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烨,女,1986年4月8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案发前住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什托洛盖镇和什托洛盖西街花园巷****号。2015年6月12日被告人张烨因涉嫌诈骗罪被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5年7月17日被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看守所。辩护人邓海伟,北京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和布克赛尔县检公诉刑诉(20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烨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志红、蔡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烨及其辩护人邓海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烨以给王建国出售房屋为由诈骗17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烨与扎黑拉·何孜尔汗以给本人及亲属办理退休,安排工作和出售门面房,住房为由诈骗46.9万元;被告人张烨以给唐波力·赛力克出售房屋为由诈骗7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烨以给刘龙平出售房屋为由诈骗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烨以给窦俊荣及亲属办理退休和为亲属安排工作等为由诈骗12.934万元人民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张烨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张烨辩解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从被害人唐波力·赛力克要的七万元的事实,是与被害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因给被害人写过保证书,如未被羁押,按保证合同会履行义务。其他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张烨的辩护律师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烨犯诈骗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张烨本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以出售房屋为由诈骗被害人唐波力·赛力克七万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公诉机关定性为诈骗罪,被告人张烨持有不同理解。被告人认为是民事纠纷问题。如被告人张烨规避法律惩处,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此行为可以定为民事欺诈的行为。但辩护人对该起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时间是2015年6月12日,对被告人张烨采取强制措施时间是6月12日,被告人张烨于2015年6月11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被告人张烨未受到询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不能被认定为自首情节,也应认定为构成坦白,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烨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张烨是两岁孩子的单亲妈妈,孩子需要母亲抚养,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烨以出售房屋、能办理退休、学历,安排工作,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五名被害人财产,数额达888340元,赃款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分述如下。被告人张烨以给王建国出售房屋为由诈骗17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烨与扎黑拉·何孜尔汗以给本人及亲属办理退休,安排工作和出售门面房,住房为由诈骗46.9万元。被告人张烨以给唐波力·赛力克出售房屋为由诈骗7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烨以给刘龙平出售房屋为由诈骗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张烨以给窦俊荣及亲属办理退休和为亲属安排工作等为由诈骗12.934万元人民币。本案因起诉书指控的被害人王建国向公安部门报案而案发。2015年6月11日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张烨到公安局派出所进行询问。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张烨赃款1.8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建国、扎黑拉·何孜尔汗、唐波力·赛力克、刘龙平、窦俊荣的报案材料、陈述。2、证人康顺喜、何小华、王成美、罗燕、努尔兰、张霞的证言。3、和布克赛尔县公安局调取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4、被害人打款凭证。5、合同书、保证书、借条。6、辨认笔录及照片。7、被告人张烨银行交易记录。8、和布克赛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两份、和什托洛盖镇阳光小区证明一份、沙湾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县分公司证明一份。11、被告人张烨(含光盘)的供述。12、被告人抓获经过。13、扣押清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经当庭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房屋销售、能办理退休及安排工作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烨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烨经公安机关传票传唤到案,而不是主动到案,并没有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因此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烨构成自首应予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烨对被害人唐波力·赛力克出售房屋为由诈骗的七万元,认为当时给被害人写过保证合同,如未被羁押,按保证合同履行义务,认为是民事纠纷的辩解及辩护律师对此行为认定是民事欺诈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从本案的犯罪事实来看,被告人张烨于2014年5月份时从被害人唐波力·赛力克母亲处以出售自己在阳光小区B区农牧民安居房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两万元,后又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唐波力·赛力克的五万元,事后被害人多次向被告人张烨要求看房子时,被告人张烨随便找个和什托洛盖镇阳光小区的房屋,说是即将要交给被害人的房屋。经过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公安局查询,和布克赛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和什托洛盖镇阳光小区证明和沙湾县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布克赛尔县分公司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张烨无房产登记,且未从和什托洛盖镇阳光小区买过房屋。该三份证据证实,被告人张烨自己无任何出售的房屋,并在案发这段时间被告人张烨同时对本案的其他被害人实施诈骗,被告人张烨对被害人唐波力·赛力克实施诈骗时,主观上有诈骗的目的,且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烨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烨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元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2日止)。二、随案移送的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张烨的赃款现金人民币18000元按被害人被诈骗现金占该现金的比例发还各被害人(具体明细见附件1-1);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乌 塔审判员 巴德木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绍丽芳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本法律文书所引用的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