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6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立学与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学,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初字第6545号原告赵立学,男,38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代理人魏井杰。委托代理人韩淑华。被告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解雯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文丽,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立学诉被告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亚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韩淑华,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文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由被告开发的黄金小区4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2011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收取了余热入网费4697元。因被告至今未将余热入网费向富龙热力公司交纳,致使原告所居住的小区���能接通余热。现要求被告退回代为收取的余热入网费4697元,并支付利息1394.06元。原告保证在交纳入网费时主动交纳此费用。被告辩称,被告是与居住在该小区全体业主形成代收、代交余热入网费的合同,并非与原告个人达成的合意。被告代为收取的余热入网费系向相关部门统一交纳的费用。因热源不足等原因导致该小区未能接通余热,致使被告代收的余热入网费用也无法交纳。如该小区全体业主均要求被告退回余热入网费,在全体业主出具供热入网、接管网等事宜均由全体业主自己解决,不再向被告提出任何条件和要求的承诺书后,被告则同意退回原告的余热入网费,否则被告不同意退回代收的入网费用。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收取入网费收据一枚,证明被告收取原告入网费4697元���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收据无异议。被告为支持其辩诉主张提交了黄金小区业主名单,证明该小区住户300多户,仅是部分住户要求退回代收的余热费。为了全体业主的利益,应由被告统一交纳入网费。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但其中有10﹪的业主没有交纳入网费。原告保证自行主动交纳入网费。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收据因被告不持异议,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业主名单,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07年,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由被告开发的黄金小区4号楼1单元502室房屋。2011年3月14日,被告向原告收取了余热入网费4697元,并为原告出具收据一枚。现原告居住的黄金小区因无余热热源,尚没有接通余��供暖,故此被告所收取的余热入网费也不能交纳,此款在被告处存留。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等业主统一收取的余热入网费系在接通余热供热时应向相关部门交纳的费用。因原告所在小区目前尚未接通余热管网,具体何时能够接通余热管网供暖目前尚不能确定,致使被告统一收取的余热入网费何时能够交纳亦无法界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回代收的余热入网费用,待交纳余热入网费时再行交纳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不同意退回入网费的辩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赤峰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代为收取原告赵立学的余热入网费4697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春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