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29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于恒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恒君,张立国,梁山揽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957-1号原告于恒君,农民。被告张立国,农民。被告梁山揽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梁山县经济开发区薛阁村(金鑫水泥公司院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梁山县郝山头村(梁山县水泊南路工商所对过)法定代表人谢焕玲,经理。原告于恒君与被告张立国、梁山揽聚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梁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鲁H×××××重型自卸货车,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存放于郓城县东城汽修厂的本案事故车辆鲁H×××××重型自卸货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桑 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钰钦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