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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郑民三终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州神火金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城市德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三终字第17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神火金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良政,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青峰,男,汉族,1955年3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家林,男,汉族,1971年12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城市德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文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镇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仁江,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郑州神火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永城市德信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州神火金源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家林、候青峰,被上诉人永城市汇同物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镇江、王仁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9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王学正审判员  申付来审判员  鲁金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