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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与李春、王丽敏等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李春,王丽敏,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烟台市信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宫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牟平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宁海大街608号。被执行人李春。被执行人王丽敏。被执行人烟台丰园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办事处何家屯村。被执行人烟台市信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北端。被执行人宫金平。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2015)烟牟执字第335-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8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丽敏所有的车号为鲁Y×××××号汽车一辆,现该车已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执行人王丽敏所有的车号为鲁Y×××××号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