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执字第019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顾伟与王晓、王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伟,王晓,王斌,肖国龙,张家港保税区皇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隆龙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01997-3号申请执行人顾伟,男,196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代理人陈健,张家港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晓,男,1970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王斌,男,1972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肖国龙,男,1972年4月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皇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保税区长江物流大厦221D室。法定代表人肖国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保税区隆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保税区汇达大厦601B室。法定代表人王晓,该公司执行董事。顾伟与王晓、王斌、肖国龙、张家港保税区皇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隆龙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0日作出的(2013)张民初字第02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王晓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顾伟借款210万元及该款的利息(本金210万元,按照月利率20‰计息,从2012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王晓在期间如已支付部分利息可进行抵扣);二、王斌、肖国龙、张家港保税区皇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隆龙投资有限公司对王晓在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斌、肖国龙、张家港保税区皇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隆龙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可向王晓追偿;案件受理费28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3600元由王晓、王斌、肖国龙、张家港保税区皇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隆龙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均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肖国龙、王斌名下的房屋均已抵押给银行,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王斌、肖国龙名下的汽车已查封,暂未查扣到,无法进行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尚未执行到位2133600元及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现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张民初字第020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秦建钟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家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