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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郓城县新世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郓城县顺鹏木业有限公司、刘瑞锋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郓城县新世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郓城县顺鹏木业有限公司,刘瑞锋,刘瑞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新世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海青,经理。被执行人郓城县顺鹏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瑞贺,经理。被执行人刘瑞锋,农民。被执行人刘瑞贺,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新世纪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郓城县顺鹏木业有限公司、刘瑞锋、刘瑞贺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郓城县顺鹏木业有限公司、刘瑞锋、刘瑞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郓城县顺鹏木业有限公司、刘瑞锋、刘瑞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郓城县顺鹏木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郓城县顺鹏木业有限公司、刘瑞锋、刘瑞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李世刚审判员  燕朝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