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1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席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274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子方,枣庄山亭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席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 秦显锋审判员 孙印文审判员 曹 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路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