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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法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襄城县华融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史德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襄城县华融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史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法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被执行人:襄城县华融财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法人代表:史德明。被执行人:史德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丽与被执行人襄城县华融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史德明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襄城县华融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史德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丽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襄证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京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帅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