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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催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南京浦江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浦江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催字第85号申请人南京浦江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启才。委托代理人戚新章。申请人南京浦江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日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于2015年4月28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005125822534号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1040000元,出票人浙江亚太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辉门(中国)有限公司,转让人圣戈班(徐州)铸管有限公司】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京浦江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南京浦江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虞玲艳审 判 员  赵 喆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戴利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