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46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施秋萍与诸暨市锐欣制衣厂、周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秋萍,诸暨市锐欣制衣厂,周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4657号原告:施秋萍。委托代理人:吕佳凤,浙江永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锐欣制衣厂。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侣东村(陆村自然村)。经营者:郑林燕。被告:周煜。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秋萍与被告诸暨市锐欣制衣厂、周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秋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迪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