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7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重庆金恒物��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与马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7315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号7-8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6695-2。法定代表人刘家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扬骥,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红,该公司员工。被告马明,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诉被告马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薇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