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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一初字第011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汪海、英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汪海,英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民一初字第01157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东部新城商务区。组织机构代码67758247-9。负责人:李长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亚,公司员工。被告:汪海,男,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英宏,女,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诉被告汪海、英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顾正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秀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