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24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肖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2436号原告肖某,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宋明光,系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5年11月16日提出已与被告王某达成庭外和解,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古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