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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005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邢文华与赵西平、普晓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文华,赵西平,普晓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595-3号申请执行人邢文华,女,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执行人赵西平,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普晓舟,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邢文华与赵西平、普晓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西证执字第1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0万元,利息28000元(计算至2015年4月19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普晓舟名下陕AOCX**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被执行人赵西平名下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万华园·琳苑小区第X幢X单元X层XXXXX号(合同号:XXXXXXXXX,房号X-XXXXX,预售号:XXXXXXX)的房屋一套,以及登记在西安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由被执行人赵西平购买的位于西安市新城区万华园·琳苑小区第X幢X单元XX层XXXXX号(房产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房屋一套。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5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田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