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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寿惠敏与杜小峰、翁雪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惠敏,杜小峰,翁雪勤,吴江市吴都大酒店有限公司,陈新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民初字第0936号原告寿惠敏。被告杜小峰。被告翁雪勤。被告吴江市吴都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雪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寿惠敏与被告杜小峰、翁雪勤、吴江市吴都大酒店有限公司、陈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寿惠敏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寿惠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800元由原告寿惠敏负担。审 判 长  王 惠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