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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二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亚楠与马德明、孙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楠,马德明,孙巧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503号-原告:刘亚楠,男,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告:马德明,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孙巧玲,女,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楠诉被告马德明、孙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楠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亚楠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为1230元,由原告刘亚楠负担。审判员  董维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