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二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亚楠与马德明、孙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楠,马德明,孙巧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二初字第503号-原告:刘亚楠,男,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告:马德明,男,汉族,1962年9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孙巧玲,女,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楠诉被告马德明、孙巧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楠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亚楠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为1230元,由原告刘亚楠负担。审判员 董维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