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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4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贺栋梁、郑凤霞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贺栋梁,郑凤霞,鄂尔多斯市同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4219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董事长被告贺栋梁。被告郑凤霞。被告鄂尔多斯市同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祥和小区。法定代表人贺栋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栋梁、郑凤霞、鄂尔多斯市同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贺栋梁、郑凤霞、鄂尔多斯市同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03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贺栋梁、郑凤霞、鄂尔多斯市同晟商砼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共计203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立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立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