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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浩诉被告姚俊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姚俊乐,郝狗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5861号原告李浩,男,汉族,1992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东亮,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俊乐,男,汉族,1991年3月6日生。被告郝狗旦,男,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与被告姚俊乐、郝狗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朝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诗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