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少民初字第00604号原告欧阳某某,女。被告何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欧阳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欧阳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欧阳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陆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