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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6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兆凤与阎绪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凤,阎绪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781号原告李兆凤,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阎绪华,女,汉族,住胶州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兆凤诉被告阎绪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阎绪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阎绪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 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红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