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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林某与兰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兰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资中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林某,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委托代理人王鹏,四川资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兰某甲,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原告林某诉被告兰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某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告于1983年1月6日到被告家玩耍,然后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88年3月20日生育长女兰某乙,于1989年4月9日生育次女兰某丙。被告于1988年5月2日托人在资中县原玉带乡人民政府办理了原、被告的结婚证。由于家境贫困,且被告不努力挣钱养家,经常打骂原告,致使原告在次女兰某丙不满1岁时即离家出走,至今已有25年没有回过家,且未与被告联系,与被告过着分居生活。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两个女儿均已出嫁,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兰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原告于1983年1月6日到被告家玩耍,然后与被告发生性关系,双方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1988年3月20日生育长女兰某乙(已独立生活),于1989年4月9日生育次女兰某丙(已独立生活)。后被告于1988年5月2日托人在资中县原玉带乡人民政府办理了原、被告的结婚证,但在资中县档案局无法查到登记档案。原、被告在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矛盾,原告离家出走,与被告分居生活。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户籍证明、被告的户籍证明、兰某丙的户籍证明、资中县档案局的证明、电话记录、对王知满的询问笔录、对兰五常的询问笔录、资中县骝马镇六角村村委会的证明、彭碧贞的证词、朱福仙的证词、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原告林某与被告兰某甲系表兄妹关系,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原、被告的婚姻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原告林某与被告兰某甲的婚姻无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勇审 判 员  肖荣武人民陪审员  陈开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