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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3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3009-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954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先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49020元财产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云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肖 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