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执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齐星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中环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夏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星堂,安阳市中环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夏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714号申请执行人齐星堂,男,汉族。被执行人安阳市中环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安阳市夏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齐星堂申请执行安阳市中环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夏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阳市中环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夏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2015)文民一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安阳市中环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夏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824.82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文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