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开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梁海英、张家口市泰龙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海英,张家口市泰龙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开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梁海英,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桥西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泰龙府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张宣公路姚家房路口。法定代表人刘金玉,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调查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张开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宇一审判员 张雁东审判员 肖丽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泽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