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执字9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唐元华与宋政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元华,宋政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958号申请执行人唐元华,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被执行人宋政保,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唐元华与被执行人宋政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唐元华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宋政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958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王思清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