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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芗民初字第9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漳州市中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吉祥印刷工贸有限公司、陈振明、黄小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漳州市中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吉祥印刷工贸有限公司,陈振明,黄小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9439-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住所地漳州市。被告漳州市中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被告漳州市吉祥印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被告陈振明,男,住漳州市。被告黄小微,女,住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与被告漳州市中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吉祥印刷工贸有限公司、陈振明、黄小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漳州市中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吉祥印刷工贸有限公司、陈振明、黄小微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告漳州市中良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吉祥印刷工贸有限公司、陈振明、黄小微名下的财产人民币2983267.1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本案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预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伟中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志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