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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兰某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贵刑初字第301号公诉机关贵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成,男,1977年2月2日出生,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日被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8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贵溪市人民检察院以贵溪检察公诉刑诉(2015)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兰某成从家中乘车来到贵溪,7月26日晚上9时许到达贵溪。到贵溪后,兰某成来到贵溪市区,在市区内闲逛,伺机盗窃。7月27日凌晨3时左右,兰某成来到贵溪市远东国际华城小区,进入到该小区13栋1704室被害人朱某振家中,将朱某振放置在卧室床头柜的一对黄金手镯、一枚黄金戒指及300元人民币盗走,随后,兰某成逃离现场,在逃至该小区地下室停车场时被当场抓获。经江西省金银珠宝珠饰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涉案一对黄金手镯的重量为18.70克,纯度为千分之九千九百九十九;黄金戒指的重量为7.05克,纯度为千分之九千九百九十九。经贵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一对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4488元、一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692元,合计人民币6180元。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兰某成在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被害人朱某振的陈述;证人唐某文、朱某贵、周某有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指认笔录;现场照片;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兰某成具有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兰某成所盗财物被追回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项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