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知)初字第13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3690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阳,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路9号A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欣博,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兴,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高翡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