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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4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龙代应与黄波、黄飞、库尔勒市金城洁净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代应,黄波,黄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4881号原告龙代应,男,汉族,196年9月2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被告黄波,男,汉族,1966年12月17日出生,住库尔勒市。被告黄飞,男,汉族,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代应与被告黄波、黄飞、库尔勒金城洁净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代应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起诉后,在法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故本案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保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