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27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孙志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孙志新,张良,王振林,王振东,杨会君,孙学懂,邸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271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负责人XXX,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存志,该行职员。申请执行人孙志新,农民。申请执行人张良,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振林,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振东,农民。申请执行人杨会君,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学懂,农民。申请执行人邸建民,农民。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林亭口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志新、张良、王振林、杨会君、孙学懂、邸健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4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本息合计127419.65元及加倍支付延期利息,执行费1811元,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张良账户存款9633元,扣除执行费1811元,余款782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余款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271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振江代理审判员 管庆生代理审判员 郭东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玉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