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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蓝晓晖、陈明灼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蓝晓晖,陈明灼,周培建,林媛,上海青兰钢铁有限公司,福建汇丰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曹安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105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116号。负责人江涛,行长。被告蓝晓晖,女,畲族,1968年6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陈明灼,男,汉族,1960年8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周培建,男,汉族,1967年8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林媛,女,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上海青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658-69室。法定代表人蓝晓晖。被告福建汇丰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135号金鹿商厦(金鹿大厦)第三层。法定代表人周培建。被告上海曹安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曹安路4658号。法定代表人周培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被告蓝晓晖、陈明灼等七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诸被告所有的等值于364万元人民币的财产,并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蓝晓晖、陈明灼、周培建、林媛、上海青兰钢铁有限公司、福建汇丰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曹安钢材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等值于人民币354万元的财产(具体数量、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冻结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跃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凌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