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终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高云卓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00351号原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长春市双阳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原审被告人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合议庭评议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高某某要求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某某撤回上诉。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东鹤代理审判员 齐东雷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