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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杜根渭与倪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根渭,倪升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富场商初字第773号原告:杜根渭。被告:倪升荣。原告杜根渭诉被告倪升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茶叶款131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白国海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根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升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当庭宣判。本院查明,被告倪升荣于2014年1月24日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杜根渭茶叶款13130元的事实清楚,双方的口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倪升荣应及时支付所欠款项。被告倪升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升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根渭茶叶款131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被告倪升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白国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震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