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执民字第1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薛红雅与周全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红雅,周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1403-1号申请执行人:薛红雅。被执行人:周全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红雅与被执行人周全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周全忠目前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无金额可供执行;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140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建军审判员 张 磊审判员 褚一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