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4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慎平与被告王树平、王树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慎平,王树平,王树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048号原告张慎平,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韩志民,平泉县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树平,住平泉县。被告王树成,50岁,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慎平与被告王树平、王树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玉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跃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