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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40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慎平与被告王树平、王树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慎平,王树平,王树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4048号原告张慎平,住平泉县。委托代理人韩志民,平泉县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树平,住平泉县。被告王树成,50岁,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慎平与被告王树平、王树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玉成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跃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