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指执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山东盛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营德运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盛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德运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开指执字第7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盛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寿涛,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德运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浩,董事长。被执行人: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文浩,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仲裁委员会(2014)东仲调字第382号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东营盛运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营区西四路799号盛运花园一期××#、××#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滨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