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丽平、佘宇佳、佘宇鑫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平,佘宇佳,佘宇鑫,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商初字第154号原告曹丽平,女,196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原告佘宇佳,女,199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原告佘宇鑫,女,1995年6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桐城中央写字楼11楼。原告曹丽平、佘宇佳、佘宇鑫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本案已经大同市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丽平、佘宇佳、佘宇鑫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丽平、佘宇佳、佘宇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自动撤诉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曹丽平、佘宇佳、佘宇鑫负担。审 判 长 陈全红人民陪审员 孟二平人民陪审员 郑 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林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