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磨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刘某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李某甲。原告刘某。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刘某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刘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李某丙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乙、李某丙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甲、刘某负担。(此处无正文)审判员 陈 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