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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磨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刘某与李某乙、李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刘某,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李某甲。原告刘某。被告李某乙。被告李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刘某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刘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乙、李某丙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刘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乙、李某丙的诉讼。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甲、刘某负担。(此处无正文)审判员 陈 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