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初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付刘丽诉佟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刘丽,佟玉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商初字第891号原告付刘丽,住所地泰来县。被告佟玉臣,现住所地泰来县。原告付刘丽诉被告佟玉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刘丽、被告佟玉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刘丽诉称,2013年1月25日,被告佟玉臣因家庭生活所需向原告借款3600元,约定月利息2分,于2013年11月25日还款。逾期,被告未能还款。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佟玉臣偿还借款本金3600元,利息1584元。被告佟玉臣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佟玉臣偿还原告付刘丽借款本金3600元,利息1584元,合计人民币518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佟玉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给原告付刘丽。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代理审判员 任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