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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3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振会与汪友政、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会,汪友政,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674号原告:张振会。委托代理人:田蕊,滦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汪友政。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大庆道***号。负责人:何忠晓,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振会与被告汪友政、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振会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汪友政、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张振会负担。审判员 陈 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沂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