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垦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蔡荣褚与张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荣褚,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垦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蔡荣褚,男,1947年出生。被执行人张强,男,1973年出生。本院在执行蔡荣褚与张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强下落不明,仅有的两辆机动车在本院依法裁定查封后也未寻找到下落,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做出的(2015)库垦民初字第000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磊审判员 王建新审判员 俞博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