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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裴堃与安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堃,安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71-1号原告裴堃,男,1983年5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敬苹,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启昌,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孙启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金华,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彭国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堃诉被告安阳人和新天地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裴堃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裴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7元,减半收取2543.5元,由原告裴堃负担。审判长  刘庆生审判员  孟庆敏审判员  陈新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