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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于志华与房益贤、潍坊鑫昌铸造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于志华,居民。被告房益贤。被告潍坊鑫昌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穆村镇上房村。法定代表人房益贤,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潍坊振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穆村镇上房村。法定代表人刘彩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于志华与被告房益贤、潍坊鑫昌铸造有限公司、潍坊振豪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志华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于志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峰 微信公众号“”